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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周斌
□ 本报见习记者 赵婕
关注“网红”食品,查处“刷单”“假评论”等行为;集中管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实现同案同判;对严重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不适用轻缓刑、免刑,宣告从业禁止令等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情况。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打击跨域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当前,随着电子商务、物流网络的快速发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3个方面新特征:犯罪产业链条长、跨区域作案日益增多;共同犯罪比例高,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更加精细;网络犯罪趋势化明显,全面查处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从破解民生痛点、难点入手,打击和预防并重,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深挖产业链条线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不放过案件中的疑点,严厉打击漏网之鱼。”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检察机关在办理批捕、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过程中,追捕追诉遗漏同案犯783人次。
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郑新俭举例说,如北京检察机关在一起销售假药案中发现某物流公司存在未履行实名制要求、未严格开箱验货等问题,容易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促使涉案公司规范运营管理,有效预防犯罪跨区域滋生。
持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形成更强工作合力。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各地检察机关与这些部门相互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利用,大大提高了两法衔接工作效率,更有利于打击跨区域危害食药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探索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跨区域协作。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推动实现同案同诉同判的法律效果。”郑新俭说。
发挥刑罚功效加重犯罪成本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出现违法犯罪成本低的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食品安全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相继修订和颁布,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落地实施,同时也要依法发挥刑罚功效,加重违法犯罪成本。”郑新俭说。
为确保违法犯罪得到有效追究,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一方面,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切实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并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另一方面,对于审查起诉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检察机关还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代价。”郑新俭说。
为摧毁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通过制定类案证据指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等举措,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产品价格、产品数量、销售金额等证据,夯实认定犯罪数额的基础,为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施以财产刑提供依据。
郑新俭说,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就主刑和附加刑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严重犯罪的,提出不适用轻缓刑、免刑,宣告从业禁止令等建议,配合法院追缴违法所得、收缴作案工具等。对法院判处轻缓刑、免刑不当的案件,坚决提出抗诉,加大惩治力度。
关注网红食品梳理犯罪线索
当前,互联网销售形式不断出新,出现一些现场直播、网红代言等电商新业态,网红食品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回应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正确使用网红途径做宣传是不反对的。但是,一些商家揣着赚一笔是一笔的思想,把价格定得虚高,却不太重视商品质量。甚至一些网红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事件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
“此次专项行动,将对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渠道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杨红灿说。
一方面,高度关注“网红”食品信息,梳理违法犯罪线索。要求电商第三方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刷单”“假评论”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另一方面,以食品安全为根本原则,对那些受众广泛的食品,进行重点排查,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进行立案查处,绝不手软。
“我们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对有问题、有隐患的食品予以及时曝光,从而让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心中有数,放心安全地享用美味。”杨红灿说。
针对社会关注的疫苗安全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吴利雅回应说,将切实强化疫苗药品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疫苗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坚持风险理念,统筹运用检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等手段排查风险,从源头防范疫苗质量风险。做到对疫苗生产企业检查的高频次和全覆盖,依法严查重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同时要处罚相关责任人,追责追刑到个人。
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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